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97號
債 權 人
昇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惠
債 務 人
林中酩即上大起重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月份間向債權人聲請租用吊車,吊運費共計新臺幣105,263元,詎料屆期均不獲支付,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訴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