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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李淵平
債務人
宇鶴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江明聰
債務人
債務人
江明霖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宇鶴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前邀同債務人江明聰、江明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惟未債務人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 本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 利 率│違 約 金 計 算││號│  (新 臺 幣) ││││├─┼────────────┼────────────┼─────────┼───────────────┤│1 │ 貳拾伍萬參仟陸佰肆拾柒│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百分之三點七零五 │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 元│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 ││││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2 │ 壹佰零三萬參仟伍佰參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百分之三點七零五 │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 元│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 ││││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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