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1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18號
- 債權人
- 賓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柏村
- 債務人
- 彧豐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屆期經提示不獲付款,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5118號│├─┬───────────┬───────────┬───────────┬───────────┤│編│ 發票日 │ 金額 │提示日│支 票 號 碼││號││ ( 新 臺 幣 ) │││├─┼───────────┼───────────┼───────────┼───────────┤│1 │99年10月31日│200,000元 │99年11月1日 │AY0000000 │├─┼───────────┼───────────┼───────────┼───────────┤│2 │99年11月30日│112,000元 │99年11月30日│AY0000000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