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許勝雄、林宛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058號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 務 人 林宛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6年6月23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0年7月23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650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