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林意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07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林意豪 林文生 邱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貳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意豪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時,邀同林文生、邱淑琴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9筆,借 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08,474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林意豪於100年7月23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新臺幣285,20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文生、邱淑琴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60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文生、林│自民國100年6│至民國100年1│年息5.036% │ │ │285206│意豪、邱淑│月23日起 │0月24日止 │ │ │ │元 │琴 ├──────┼──────┼───────┤ │ │ │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 │ │0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文生、林│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5206│意豪、邱淑│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琴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