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債務人
- 林添財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本金壹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本金肆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92年6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貸款最高訂約額度新臺幣20,000元,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還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