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陳培欣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16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培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培欣於民國【下同】98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一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期限為2年,依約 定於撥款後分24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5日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有關借款之利率、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二)詎債務人陳培欣本息繳至民國100年4月4日止,即未依約 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3,973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積欠本金23,9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616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培欣 │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息百分之三點│ │ │23973 │ │4月05日起 │0月26日止 │二五二 │ │ │元 │ ├──────┼──────┼───────┤ │ │ │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 │ │0月27日起 │ │四一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培欣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973 │ │5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