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海庚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債 權 人 海庚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沈麗華 債 務 人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乾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面額共計新臺幣676,125元向債權人借款,並交該支票由債權人收執,其中發票日為民國100年9月5日之支票5紙,經債權人提示竟遭退票,另債務人簽發100年11月5日遠期支票2紙,債務人已顯然有到期 仍無法履行的客觀事實,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訴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 │附表:自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1│100年9月5日 │66,679元 │100年9月5日 │BR0000000 │ ├─┼───────────┼───────────┼───────────┼───────────┤ │02│100年9月5日 │72,633元 │100年9月5日 │BR0000000 │ ├─┼───────────┼───────────┼───────────┼───────────┤ │03│100年9月5日 │150,368元 │100年9月5日 │BR0000000 │ ├─┼───────────┼───────────┼───────────┼───────────┤ │04│100年9月5日 │235,324元 │100年9月5日 │BR0000000 │ ├─┼───────────┼───────────┼───────────┼───────────┤ │05│100年9月5日 │44,453元 │100年9月5日 │FB0000000 │ ├─┼───────────┼───────────┼───────────┼───────────┤ │06│100年11月5日 │66,679元 │100年11月5日 │BR0000000 │ ├─┼───────────┼───────────┼───────────┼───────────┤ │07│100年11月5日 │39,989元 │100年11月5日 │BR0000000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