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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彥希
  • 被告
    陳黃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玖佰柒拾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324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陳彥希 債 務 人 陳黃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本金伍萬陸仟貳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最近一次關帳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即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 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請領信用卡使用,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逾期手續費,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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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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