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泰昱電子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480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泰昱電子開發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黃義夫 人 債 務 人 黃李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萬捌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泰昱電子開發有限公司邀同連帶保證人黃義夫、黃李美雲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0日、97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甲)1,200萬元, 期限15年、(乙)1,000萬元,期限2年,債務人分別於97年12月24日及99年9月17日,向聲請人申請協議分期(甲)本金餘 額10,122,565元自98年1月10日起分191期、(乙)本金餘額10,000,000元自99年9月14日起分60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 金法按月於每月(甲)10日、(乙)14日平均攤還本息,有關借款之利率、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二、依上開借據約定,倘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茲因債務人對上開甲案借款僅清償至100年4月9日止,尚積欠本金8,908,8 41元 ﹑乙案借款僅清償至100年3月13日止,尚積欠本金9,499,996元;嗣經聲請人屢次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即全部清償積欠本金18,408,8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64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泰昱電子開│自民國100年4│民國100年10 │年息百分之二點│ │ │890884│發有限公司│月10日起 │月23日止 │六四五 │ │ │1元 │、黃李美雲├──────┼──────┼───────┤ │ │ │、黃義夫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 │ │0月24日起 │ │六四五 │ ├──┼───┼─────┼──────┼──────┼───────┤ │ 002│新臺幣│泰昱電子開│自民國100年3│民國100年10 │年息百分之二點│ │ │949999│發有限公司│月14日起 │月23日止 │一四五 │ │ │6元 │、黃李美雲├──────┼──────┼───────┤ │ │ │、黃義夫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 │ │0月24日起 │ │一四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泰昱電子開│自民國100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90884│發有限公司│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1元 │、黃李美雲│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義夫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泰昱電子開│自民國100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49999│發有限公司│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黃李美雲│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義夫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