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511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債 務 人 林佳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佳伶於095年1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7年09月底積欠聲請人63,939元整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62,949元及違約金990元),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2,949元自097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