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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5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514號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江美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江美和分別於①、民國93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7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②、民國94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53472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651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美和    │自民國97年0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8470 │          │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美和    │自民國97年0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95002│          │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江美和    │自民國97年0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5002│          │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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