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國烈、許俊傑、羅昶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羅昶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本金玖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計算方式: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第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還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