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吳進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675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吳進煌 段7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進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年11月22日止累計144,573元正未給付,其中60,090元為消費款;80,88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進煌於92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92年10月22日起至94年10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22日止累計155,912元正未給付,其中81,586元為本金;73,394元為利息;93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66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進煌 │100年11月23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0090 │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進煌 │100年11月23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5%│ │ │81586 │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