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統雄、顏珮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709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顏珮伃 一、⑴(現金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肆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易貸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叁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貳萬壹仟捌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7月1日起陸續向案外人台新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上述各項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嗣後原債權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惟債務人未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