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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79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黃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参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建豪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4253元,專案補償款5726元,共計新臺幣1997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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