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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0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046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簡瑩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瑩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12月8日止累計48,242元正未給付,其中44,103元為消費款;3,982元為循環利息;15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046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簡瑩甄 │100年12月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44103 │ │ │ │算之利息。 ││ │元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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