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孫嘉駿、林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110號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林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上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寶島商業銀行申請變更名稱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又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月17日將對借款人林豐等人所有之債權讓與標準財信股份有限 公司,此有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公告報紙影本一份可稽,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向債權人申請消費性貸款新臺幣300,000元,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 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 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