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正雄、曾筱蘋、吳聿璽即噶瑪蘭起重工程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114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曾筱蘋 債 務 人 吳聿璽即噶瑪蘭起重工程行 黃禾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玖萬叁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件之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