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陳逸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11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逸軒 陳朝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逸軒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朝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 「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2,878元、42,878元、56,678元、42,278元、56,785元、42,385元、61,385元 及42,38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55%計算)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逸軒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0年08月01日 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387,652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朝卿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