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張豐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張豐麟 一弄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豐麟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青年創業貸款一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期限10年,上開借款以撥款後3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37個月起分84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8日平均攤還本息,有關借款之利率、違約金之計算方法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 二、依上開借據約定,倘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茲因債務人對上開借款僅繳息至100年6月27日止,尚積欠本金1,000,000元 ;嗣經聲請人屢次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積欠本金1,000,00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豐麟 │自民國100年6│至民國100年7│年息百分之二點│ │ │100000│ │月28日起 │月27日止 │二九五 │ │ │0元 │ ├──────┼──────┼───────┤ │ │ │ │自民國100年7│至民國100年1│年息百分之三點│ │ │ │ │月28日起 │2月11日止 │三七五 │ │ │ │ ├──────┼──────┼───────┤ │ │ │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 │ │2月12日起 │ │三七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豐麟 │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000│ │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