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黃世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世宏 66巷1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世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1年11月22日止累計36,620元正未給付,其中33,061元為消費款;759元為循環利息;2,8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世宏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10978 │ │1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世宏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2083 │ │1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