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債務人
- 林英哲
段358巷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英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1年12月18日止累計103,244元正未給付,其中93,085元為消費款;6,224元為循環利息;3,93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林英哲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31964 │ │2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002│新臺幣│林英哲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36509 │ │2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003│新臺幣│林英哲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24612 │ │2月19日 │ │算之利息 ││ │元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