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正雄、高雨伶、羅淑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191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高雨伶 債 務 人 羅淑貞 2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本金伍萬零貳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 月1日承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卡業務 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另95年8月4日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而後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3月30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並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還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第一項所示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