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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2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244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洪誌麟(原名洪聰茂)
、8、1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貳萬陸仟柒佰元,及其中本金貳萬叁仟肆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逾期一期時,當月計收参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貳拾萬元並請領信用卡使用,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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