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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2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270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曾民智

67之77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民智於2005年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21日止累計402,016元正未給付,(其中256,018元為本金,132,517元為利息,13,48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727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民智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56018│          │2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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