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3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344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李盈政
債務人
李昭賢
債務人
賴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盈政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李昭賢、賴麗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62,41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盈政自民國100年09月16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62,410元及自民國100年0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0年0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昭賢、賴麗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