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367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3樓 債 務 人 黃惠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本金肆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89年11月間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