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聲請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李毓倫
相對人
豪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少棋原名劉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予聲請人,惟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形,卻經郵務機關以相對人劉少棋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致無法合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本票裁定影本、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函信件、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故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惟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經查,本件相對人劉少棋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羈押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難認相對人之住、居所不明,是以,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月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