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平
- 代理人
- 李毓倫
- 相對人
- 豪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少棋原名劉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予聲請人,惟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形,卻經郵務機關以相對人劉少棋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致無法合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本票裁定影本、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函信件、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故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惟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經查,本件相對人劉少棋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羈押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難認相對人之住、居所不明,是以,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