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7號
- 原告
-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啟春
- 訴訟代理人
-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訴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張 劉、其繼承人及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7號
上列原告訴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張 劉、其繼承人及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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