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陳嘉年
- 當事人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7號原 告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春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訴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張 劉、其繼承人及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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