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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陳嘉年

  • 當事人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7號原 告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春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訴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張 劉、其繼承人及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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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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