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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7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7號

原告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春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訴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張 劉、其繼承人及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陳嘉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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