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6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送達代收人 蔡孟寰 上列當事人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三千八百四十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元。茲因原告僅繳納裁判費三千元,尚不足六百四十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二、被告陳嘉偉及李鎧丞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