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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0號

聲請人
弘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定標的價額。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陳明其現有資產之總價額,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及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繳納程序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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