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弘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智弘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定標的價額。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陳明其現有資產之總價額,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及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繳納程序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