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3號
- 原告
- 耀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章
- 被告
-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乾鐘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2,925 元,
應繳裁判費50,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3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