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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3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告
耀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章
被告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乾鐘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2,925 元,

應繳裁判費50,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3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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