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建中、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張運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送達代收人 莊植焜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張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69,56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