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王信豐、全崴營造有限公司、黃萬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被 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1,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