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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楊麗秋
  •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黃萬順

  • 原告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被 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1,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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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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