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4號
- 原告
- 海庚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沈麗華
- 原告
- 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妹紅
- 被告
-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乾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海庚工程有限公司、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原告海庚工程有限公司起訴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4,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就原告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起訴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166,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