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海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麗華
原 告
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妹紅
被 告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乾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海庚工程有限公司、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原告海庚工程有限公司起訴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4,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就原告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起訴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166,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