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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鄧晴馨
  • 法定代理人
    沈麗華、張妹紅、黃乾鐘

  • 原告
    海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海庚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沈麗華 原 告 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妹紅 被 告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乾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海庚工程有限公司、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原告海庚工程有限公司起訴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94,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就原告春旭工程企 業有限公司起訴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166,3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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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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