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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號

原告
宜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淑榕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731,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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