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7號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7號
- 原 告
- 宜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義
- 被 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運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76,828元,應繳納裁判費80,992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76,828元,應繳納裁判費80,992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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