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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號

上訴人
被告
歐玉蘭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胡培塘

      胡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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