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燦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鳳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06號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4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