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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告
歡唱夜貓族視廳歌唱.
法定代理人
溫祝香
訴訟代理人
陳榮宗
被告
樂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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