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0號
- 原告
- 歡唱夜貓族視廳歌唱.
- 法定代理人
- 溫祝香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宗
- 被告
- 樂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