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0號
- 原告
- 游僑瑋即碁茤意垏企業社
- 被告
- 咸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26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