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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凃玲瑜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鳳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訴字第349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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