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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鄧晴馨

  • 原告
    李文豪即元力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9號聲 請 人 李文豪即元力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文雄 ┌────────────────────────────────────────────────────┐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9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100年3月15日 │47,000元 │0000000 │ │ │1 │東分行、蕭文昌 │東分行 │ │ │ │ │ ├─┼─────────┼─────────┼─────────┼────────┼────────┼──┤ │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100年3月15日 │150,000元 │0000000 │ │ │2 │東分行、蕭文昌 │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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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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