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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蔡仁昭

  • 當事人
    黃炎保即宜昌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號聲 請 人 黃炎保即宜昌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9 月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1 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邱淑秋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001 │黃炎保即宜昌企業│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99年4月25日 │68,000元 │FA0000000 │ │ │ │社 │ │ │ │ │ │ ├──┼────────┼──────────┼──────┼─────┼─────┼──┤ │002 │黃炎保即宜昌企業│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99年3月10日 │50,000元 │FA0000000 │ │ │ │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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