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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75號

債權人
快特電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高圳
債務人
安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輝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99年度委託債權人公司辦理產品測試,經債權人完成測試後應給付報酬,而債權人業已提出上開產品之測試報告,並於99年2月25日開立二紙統一發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930、11,340元,合計18,270元,向債權人請款,惟債務人均未給付,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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