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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4號

聲請人
台灣良塚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宗祺建築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

二、請釋明債務人張宗祺建築師事務所係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登記資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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