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97號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97號
- 債 權 人
- 昇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惠
- 債 務 人
- 林中酩即上大起重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月份間向債權人聲請租用吊車,吊運費共計新臺幣105,263元,詎料屆期均不獲支付,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訴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