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
- 債權人
- 群環科技股份有先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友泉
- 債務人
- 徐福成即強恩企業社
- 債務人
- 蔡淑玲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