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
- 債權人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戚觀成
- 債務人
- 宇鶴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玖佰肆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9年間向債權人提出委託測試之申請,雙方立有申請書,其送樣測試之檢驗報告均已完成交付,並已開立帳務明細,其發票日期、發票號碼、明細,分別為民國99年9月23日、PX00000000、新臺幣20,948元,惟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